律师解析:倘若借款人系以自身名义举债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则在其离世后,其尚未离世的配偶便负有向债权人偿还该笔债务的责任,即身为配偶需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若是在有配偶健在的情形下,可选择直接针对债务人的配偶提起诉讼,因其欠款属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只有当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归属为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时,才能正式提起法律诉讼。 此外,若债务人尚有诸位继承人在世,亦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他们发起诉讼,但是需要证明债务人确实拥有法定继承的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