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1.若债务人为借债未还,则担保者应负担在其承诺之限度内代为清偿所欠款项的责任; 2.保证合同乃为了确保债权人权益得以落实,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如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双方明确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保证人需负责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合意协议;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情况下,如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方未能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同时亦可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在此种情况下作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